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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報告 組員:9726016陳羿樺 9726082陳薇如 9726098楊芳茹 9726102陳儀清 9726036葉子綠 9726042何苑慈 9726094倪蓉樺 9726100蔣艾寧 9726114葉玉婷 目錄 事件原由 正方說法 反方說法 大法官結論 事件原由 釋字第 453 號- 商業會計法由主管機關認可記帳人執業資格之規定違憲? 釋字第 655 號- 96.7.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? 相關新聞 世界首張黑琵下蛋照片出自他手,沒證照不能當解說員, 黑琵先生無奈 黑面琵鷺是台江國家公園最能吸引國際觀光客的焦點, 諷刺的是「黑琵先生」王徵吉,被公園管理處認定是沒 證照的解說員,不能公開在賞鳥亭上替遊客解說,讓剛 獲得行政院金鼎獎的他,感到既無奈又遺憾。 正方說法—反對證照制度 憲法第十五條(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): 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。 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,以維持生計。 工作權衍生說法: 1. 將「工作權」理解為自由權: 自由選擇職業外及自由選擇工作場所之權利。 2. 將「工作權」理解為受益權(或社會權): 人民於失業之際,請求國家予以適當就業機會,以維 持其生存之權利。(蔡茂寅教授) 正方說法 根據上述資料,憲法賦予人民工作的權利,商業會計法則 規定記帳人執業資格應由主管經官認定,但人生而平等, 不應以證照及條件資格來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。 反方說法—贊成證照制度 以雇主的立場而言,雇用有證照的員工的好處: 1.資格的篩選 2.相關的專業能力,使工作更容易上手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為增進公共利益,須以法律限制其自由權利。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☆記帳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一種,其業務範圍涉及: 1.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 2.國家財稅徵收 3.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 ☆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取得證照及執業資格。 反方說法 釋字第510號“航空人員體格標準限制執業之規定違憲?”之要 旨 ☆憲法第十五條規定: 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,人民從事工作有選擇職業之自由。 ☆強調其工作符合公共利益目的、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情況下, 國家得限制人民工作權。 ☆法律保留的部分,並可以符合「授權明確性」要求的法律授權行 政機關以命令為之。 ☆從事特定職業之人應具備要件所為之規範,非涉裁罰性之處分,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,並無牴觸。 釋字第 453 號 釋字第 453 號 解釋文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: 商業會計事務其性質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權 益,是以辦理商業會計事務為職業者,須具備一 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,始能勝任。 釋字第 453 號 解釋文 「商業會計記帳人」既在辦理商業會計事務,係屬專門 職業之一種,其執業資格自應依法考選銓定之。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: 所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 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之人員。 其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、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 切關係。 釋字第 453 號 結論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: 商業會計事務,得委由會計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;其認可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其旨在解決中小規模營利事業無力負擔雇 用會計師之問題。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,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商業會計記帳人之資格部分,有違上開憲法之規定,應 不予適用。 釋字第 655 號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記帳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: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,且均有 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,得登錄繼續執業。 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,即可 以登錄換照方式,取得「記帳士」資格。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考試院認為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: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之一種,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之。 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逕以登錄換照 之方式,取得與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。 ☆此規定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考試權,違反 權力分立原則。 ☆其專業知識未經依法考試認定,消費者無從辨識且對於 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,亦欠公允。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文 前開修正條文允許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經記帳士考 試及格,而由財政部逕予發給記帳士證書,有牴觸憲法 及憲法解釋之疑義,聲請解釋。 釋字第 655 號 結論 記帳士業務範圍之廣,影響層面更深,不僅涉及個別納 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,更影響國家財稅徵收 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,是記帳士要屬專門職業人員之 一種,依上開憲法規定,應經依法考選始能執業,方符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意旨。 資料來源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 1006/4/2edxt.html(相關新聞) 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 rt/p03.asp(大法官解釋) http://www.license.com.tw/lawyer/practice/j udge/510.shtml(高點法律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