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ranscript 力霸集團掏空案.ppt
力霸 ─ 亞太固網掏空案 指導老師: 楊文蘭 組 員: 9821027 9821033 9821057 9821063 9821069 黃志祥 陳惠玲 林家愷 劉靜茹 簡絲柔 9821102 9821135 9821141 9821156 9821159 林雅文 葉偉政 吳欣妮 謝宛蒖 張晟耀 力霸案五大犯罪區塊 掏空六百億 詐貸一三一億 (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八日電)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力霸 弊案,其中,力霸旗下的亞太固網遭不法掏空達新台幣二百 七十二億多元,是最晚遭王家掏空,但損失金額卻最高的區 塊。 檢方起訴指出,王家掏空亞太固網的犯罪手法包括: 一、王又曾等明知亞太固網公司並無承租營業所或倉庫的必 要,且縱使有承租必要,就市場行情而言,押租金僅需 給 付二個月左右即可,竟為自亞太固網公司取得資金使用, 分別向力霸及旗下公司以給付押租金再以利息抵付租金方 式,掏空亞太固網七億八千五百萬元。 二、王又曾假藉轉投資為由,設立鼎森、宏森二家公司,在亞 太固網將投資款二十九億元、二十八億元分別匯入鼎森公 司及宏森公司後,即假藉購買關係企業的股票、公司債、 預付貨款或借款名義,將前述五十七億元資金掏空殆盡。 三、王家以投資為名,在無任何擔保或進行風險評估下,自二 ○○二年起,即陸續購買均已虧損累累且無實際營運事實 的力霸集團小公司所發行的私募公司債共一百億八千萬 元,均挪供王又曾家族使用殆盡。 四、檢方查出,王家自二○○二年十二月至二○○四年六月, 以短期借款方式,將亞太固網公司資金以短期借貸方式給 力霸集團小公司,至今尚未清償的金額共計五十三億三千 五百萬元 (不含利息)。 五、二○○四年十二月下旬,王又曾明知購買黃豆等並非亞太 固網營運範疇,竟仍以購買大宗黃豆方式,支付預付款給 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達九億八千餘萬元,事後雖再虛偽將 前述黃豆轉售小公司,但至今仍有八億七千八百餘萬元應 收貨款未受清償。 六、 檢方查出,王家自前年八月間起,又以其他預付款名義, 支付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使用,以此手法掏空金額達四十 二億四千餘萬元,至今仍有二十七億六千餘萬元未 受清 償。 七、會計師單思達及郝麗麗配合王又曾等人,對力霸公司、嘉 食化公司及亞太固網公司之財務報表為不實簽證報告。 檢方認為,王又曾妄圖藉由企業舞弊方式,將資金掏出挹注 集團虧損,並供其赴海外購置鉅額房地產及提供其個人、家 族奢華享受,但飲鴆止渴終致力霸集團財務黑洞不斷擴大, 掏空對象由力霸、嘉食化公司擴及力華票券、友聯產險、中 華銀行,最後延燒至亞太固網。 總計自二○○○年至去年底,亞太固網公司遭不法掏空金額 達二百七十二億二千六百九十四萬八千多元。960308 公 司 名 稱: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廢止 董監事資料 監 察 人:王炳台 所代表法人: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:趙顯連﹝王又曾大帳房﹞ 公 司 名 稱: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廢止 董監事資料 監 察 人:譚伯郊 ﹝王又曾表弟﹞ 所代表法人: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名 稱:嘉食化公司 董監事資料 代 董 座 :郭立力 ﹝王令一大舅子﹞ 前 總 經 理:王令一 ﹝王又曾子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發文字號:金管證六罰字第09700284994號 受處分人姓名:王令楣 ﹝三房長女 ﹞ 身分證統一號碼:○○○ 地址:○○○ 主旨:處罰鍰新臺幣96萬元。 事實及理由: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,於96 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,受處分人為該公 司為行為之負責人,核有過失,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 第179條規定,裁處罰鍰如主旨。法令依據:證券交易法第36條 第1項、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發文字號:金管證一罰字第09600013443號 受處分人姓名:王金世英(亞太固網前董事長) 、王令楣 身分證字號:○○○、○○○ 住 址:○○○、○○○ 主旨: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 事實及理由: 一、 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 並於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,惟遲至96年1 月4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,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36條第2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 定,其違規行為足堪認定。 二、 該公司延遲發布聲請重整之重大訊息,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,已嚴重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 益,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, 予以從重論處。 三、 依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29日董事會決議,授 權董事長(王金世英)及總經理(王令楣)全權處理公司聲請 重整相關事宜,台端及王令楣均為該公司行為之負責 人,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 定,合計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。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: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發文字號:金管證六罰字第09600250556號 受處分人姓名:王令楣 身分證統一號碼:○○○ 地址:○○○ 主旨:對台端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: 一、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, 於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5年度財務報告, 台端 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,核有過失,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 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台端處以罰鍰如主旨。 二、請台端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督促該公司於本處分送 達之次日起6個內補行公告申報。 台灣力霸案判決書創紀錄 厚4千頁重12公斤(圖) 證券交易法 ─ 法條 第 36 條 1。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,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外,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: 一、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、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。 二、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、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。 三、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,公告並申 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。 四、於每月十日以前,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。 第 178 條 1。 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 四十萬元以下罰鍰: 四、 發行人、公開收購人、證券商、證券商同業公會、證券 交易所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事業,於依本法或主管 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、表冊、傳票、 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,不依規定製作、申 報、公告、備置或保存。 2 。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,主管機關除依前 項規定處罰鍰外,並應令其限期辦理;屆期仍不辦理 者,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,並按次各處新臺幣四十八萬 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,至辦理為止。 檢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案件因而查獲者,應予獎勵; 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 179 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,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 之負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