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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的源起與都市計劃沿革 第一組 9712003張雅雯 9712006洪銘陽 9712018徐笠婷 9712025侯亭妤 9712054陳怡茵 都市的起源與發展 人類因集體生活而產生聚落(Settlement),隨著規模的擴大 而成為鄉鎮(Township)及城市(City),這種群居活動的過程 即稱為都市化(Urbanize)。 各級聚落、城、鎮,其原始地緣關係 所形成的範圍可稱之為「自然村」,如 經行政程序而劃定其區界線後,則可稱 為「行政村』,城市形成的原因,依制 度學派理的分類,可分為宗教、軍事及 經濟…等都市。若從都市功能而言,都 市的形成又常可分為交通、政治、文化 等多種因素,而該都市可稱之為交通城 市、政治城市、文化城市…等。 實際上,由於城市功能非屬單一。 因此許多城市也經常同時兼具有多項特性與功能。 城市的發展除了上述的基本動力之外,也經常受到下列因素的影響: (一)自然環境:包括地形、氣候、地質、土壤、坡度及其他天然資源等因素。 (二)經濟環境:包含產業型態、經濟規模、聚集經濟等因素。 (三)社會環境:包含人口成長與分布、遷移、就業、教育及犯罪等因素。 屬於自然條件範圍者,可稱為自然環境,而屬於人類活動所衍生的各項設施、 法令、典章制度,又可稱為人文環境(人為環境)。此外,如按各種因素「具體 化」的程度分類,則又可分為「實質環境」如建築與土木工程的「實質環境」 設施,及制度、法令的「非實質環境」等。 城市發展的型態隨著人類的工藝技術、典章及思潮的變革,也相繼呈現出不同 的面貌。 一、古代都市: 以埃及、亞述、中國、印度、希臘及羅馬等 古文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。此時期的都市人 多基於軍事或政治上的需要。因此,也可視 為古代君主統治其臣民的產物。其共同特徵 為整齊的棋盤式街道、宏偉的公共建築、神 殿、寺院等,以求充份彰顯其國力。 上述各文明古國,最具代表性的城市有埃及 的卡洪(Kahun, BC, 3000~2500),亞述 的巴比倫(Babylon)(圖1-1)與帕魯米拉,希 臘的亞歷山大城,羅馬帝國的羅馬城、龐貝 (Pompeii BC, 600~80)及提米加特 (Timgad AD, 100)等都市(圖1-2)。 在東方則以中國的咸陽(BC, 350),日本 的平城京為代表(圖1-3) 。 二、中古都市 西羅馬帝國覆亡之後(AD, 476),歐洲即進入史上所稱的黑暗時代,由於連年戰禍, 許多古代都市文明均遭受嚴重的破壞。而當時的都市發展型態,遂以防禦為首要目 的,因此,在區位一也常選擇易守難攻的地形。 此外,自12至14世紀時期,隨著文藝復興運動的展開,也誕生了許多新興都市, 其中尤其以英王愛德華一世所建的「蒙巴吉爾」(Moutpazier)最為知名。 整體而言,中世紀的都市,大多仍然缺乏整體性規劃,也無法提供市民良好的衛生 環境及便捷的交通。本時期的知名城市,如德國的紐倫堡(Nuremberg)、漢堡 (Hamburg)、義人利的威尼斯(Venice)、佛羅倫斯(Florence)等皆是。 愛爾蘭中古城堡 佛羅倫斯 威尼斯 三、近代都市 西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之後,文藝復興運動也隨之迅速擴及歐洲各地,其對都 市發展的影響,可歸納並舉例如下: 直線型街道:如美國華盛頓市的圃林大道(圖l -4)。 城牆:如帕魯瑪諾威(Palmanuova,Italy,1593)。 庭園:如凡爾賽宮(Versailles, France 1746)(圖1-5)。 廣場:如帕波羅廣場(Piazza del Papolo, Rome)。 矩形街廓:如美國的費城及曼哈頓(Manhattan, N.Y. 1807)計畫。 庭園:凡爾賽宮(Versailles, France 1746)(圖1-5)。 19世紀以後,都市發展的思潮及型態受到交通運輸、都市美學以及都市規模逐漸擴 張的影響,也隨之出現劇烈的轉變,而各國的都市改造運動也風起雲湧的展開.其中 尤以法、英兩國最具代表: (一)法國 拿破崙一世(Napoleon I)曾接受「都市改造計畫」,將巴黎作部分整頓。至拿破崙 三世時,在當時的巴黎市長奧斯曼(Haussmann)的推動下,執行巴黎大改造計畫,大 量開闢直線及放射狀街道、公共建築及廣場,歷時30餘年,遂將巴黎改造成為舉世 聞名的美麗都市。 (二)英國 英國的都市改造運動,乃以開發小型理想都市為主流,並以霍華德(Haussmann) 發表之『明日之田都市』計畫最具代表性。而實現霍氏理想的第一座理想都市,則 為1903午建設完成的蘭屈瓦茲(Letch worth),其次為1920年完成的偉溫(Welwyn), 均是田園都市的代表。 法國巴黎 英國倫敦 19世紀末期,歐美各國的都市普遍進行著都市改造運動。而對於都市的機能也有了較 深刻的反省。至於都市的基本機能為何?在1928年6月由建築師柯布(Le Corbusier, France)所發起的「國際現代建築會議』(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odern Architecture), 其間各次主要會議地點及議題如下所列: (一)第一次會議(1928):發表拉薩拉宣言。 (二)第二次會議(1929):法蘭克福:最小規模城市的居 住條件。 (三)第三次會議(1930):布魯塞爾:新型態的居住環境合理的敷地分割。 (四)第四次會議(1933):雅典憲章:都市機能。 此外,在針對18個國家,33個都市所作的調查報告中,對都市應有的機能提出以下結論: 一、居住機能(Function of Dwelling) 包含住宅的類型、設備、配置、空地及必要的公共設施。 二、工作機能(Function of fork) 包括工業區、商業區及行政機關的分布,及工作地與住宅區的理想距離。 三、休閒機能(Function of Recreation) 包括綠地與人口的比例,以及各項必要的康樂設施等。 四、交通機能(Function of Transportation) 包括交通系統的分布、道路規劃等。 在巴黎召開第四次會議後,並前往雅典討論「機能性城市」(Function City)之中心議題 繼而發表知名的都市計畫「雅典憲章」(Chart of Athens),此後對未來都市規劃的理 念,產生了深遠的影響。 都市化與都市的定義 都市的形成源自於人類的群體生活,因此,都市的構成必須包含滿足市民生活必需的 一切實質與非實質條件。其中實質條件即為構成都市空間的必要元素,常可包含下列 項目: 1.建築及其他構造物:如住宅、學校、商場、政府機構等。 2.開放空間:如公園、綠地等室內、外大型空間。 3.交通設施:如鐵、公路及航海、航空運輸所需的各種空間。 4.循環系統:如電力、供水、通信、污水及各種資訊系統。 至於在非實質條件方面,則又可包含各種法律、行政組織、經濟環境、教育及各項典章 制度等。 上列現象均為都市反映在外的結果,而各種都市現象的形成過程,則稱為「都市化」 (Urbanization)。而所謂都市化,則指人類生活作大規模集居的過程,並隨之發展出必 要的規範與制度,以適應都市發展的需要。 而都市化的原動力,除了人類群居的本能之外,尚有下列各項: •政治力:在王權或君權時代的都市,常隨君主的旨意而定都或遷都。 •軍事力:如中古時代的防禦型都市,或屯兵建城的都市均屬之。 •經濟力:在早期的農村社會,交通輻輳之地常形成都市,工業革命以後,由於工業生產 所需的人口大量聚集,以及各項金融、交易等服務業的快速興起,遂成為近代都市化的 主要動力。 至於都市化的定義,由各種都市現象及特徵中,可歸納為下列各項: •人口聚集的過程。 •產業型態轉變的過程。 •都市行政管理制度形成的過程。 •土地使用密集化的過程。 就人類都市化的進程而言,促成近代都市大量成長與都市化人口急遽增加的原因, 乃肇因於工業革命以後,都市地區的工、商產業快速成長,直接吸引鄉村人口大量 外流。一般而言,工業化程度愈高的國家,其都市化水準也相對較高。 在主要都市的數量與分布方面,公元1800 年以前,人口超過50萬人的都市,全世界 僅有7處,至本世紀初,則增至40處, 1960年則已超過200個。 至於世界都市化人口的成長變動情形,可 參考圖1-7。 而對於都市的定義,由於研究領域以及國情之不同,各國對於都市的定義也互有出入。 茲分述如下: 一、日本 依地方自治法的規定,都市形成的基本條件如下: •人口5萬人以上。 •居住在都市地區的戶數佔該地區的6成以上。 •從事工業及商業的總人口及其家屬數,占地區總人口數的6成以上。 至於日本對都市化地區的定義,依據1968年的都市計畫法規定,都市化地區的標準如下: 1.都市邊緣地區,其人口密度每公頃達100人以上。 2.其他地區的人口密度每公頃在80人以上。 3.雖為低密度開發地區,但人口己超過每公頃60人以上。 二、我國 我國現行對都市化地區的定義,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「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」 的定義如下: •聚居人口在2萬人以上。 •包含毗鄰聚居地區所涵蓋的範圍。 •兩個以上的毗鄰聚居地,其人口合計超過2萬人者。 此外,在都市的等級及規模方面,依據行政院經建會的分類,計分為下列六級: 表1-1:台灣都市層級與人口規模分類 都市層級 都市性質 人口規模 第六級 台灣地區中樞管理中心 200萬人 第五級 區域中心 50人~100萬人 第四級 次區域中心 23人~33萬人 第三級 地方中心 10人~15萬人 第二級 第一級 一般市鎮 5人~8萬人 農村中心 至於前台灣省公共工程局,也曾以人口規模、經濟結構、都市階層、行政位階等指標, 對不同等級的都市予以定義,其結果如表1-2。 表1-2:都市層級與特性 都市層級 人 口 規 模 行政位階 經濟結構 鄉街 30,000人以下 鄉治所在 以農業為主,但兼具小型服務性商業。 市鎮 30.000~100,000人 鎮治所在 農業與商業並重,並兼有小型工業。 都市 100,000~200,000人 縣治所在 農、工、商並重,並兼有部分服務性商業。 中型都市 200,000~500,000人 縣轄市 工、商並重,並兼具主要商業性質。 大型都市 500,000人以上 省轄市 有較高級之工、商業經濟中心。 衛星市鎮 無定義 無定義 大都市外圍之鄉街、市鎮或都市,經濟上依賴大都市,在 社會、交通等環境與大都市關係密切。 由上述經建會與前台灣省公共工程局對都市層級的定義中,可將都市的定義歸納如下: l.必須有一定規模以上的人口數。 2.經濟或產業結構必須以工業、商業或服務業為主。 此外,我國現行的都市計畫法第11條中,也有部分用以界定應擬定鄉街計畫的要件, 並可分列如下: 1.人口集居5年前已達3,000,而在最近5年內已增加1/3以上之地區。 2.人口集居達3,000,而其中工、商業就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50以上之地區。 由於鄉街計畫為我國目前三種都市計畫中,除了部分小型特定區計畫之外,規模最小的計 畫類型。因此,上述各項有關總人口數、人口成長率及產業人口結構等條件,也可視為界 定地區都市化的指標。至於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市人口分布概況,及都市化地區的定義。 根 據 聯 合 國 出 版 的 人 口 統 計 年 鑑 , 整 理 如 表 1 - 3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