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墮胎 胎兒人權與婦女自主權,孰輕孰重?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3年所判決的「羅伊訴韋德案」(Roe v. Wade),是討論墮胎的法律爭議都會提到的案例。倫 理學家德沃金(Dworkin)稱此為「不斷上演的憲法劇 本」,意謂最高法院成了墮胎議題贊成和反對理由的攻防 地。[1] [1] 參見德沃金(Ronald Dworkin)著(郭貞伶、陳雅汝 譯),《生命的自主權 》(Life’s Dominion),台北:商 周出版社,2002。第四章到第六章。此外,在Emmett Barcalow, Moral Philosophy—Theory and Issues, elmont, Calif.: Wadsworth Pub. Co., 1994.一書chapter14 ‘The Problems of Abortion’中亦以該案為核心展開討論。 贊成墮胎合法化的理由 一、考量母親的身心健康 二、終止畸形兒和受侵犯懷孕所造成的不 幸 三、減少非法墮胎所造成的傷害 四、侵犯個人隱私權 反對墮胎合法化的理由 一、健康因素 二、墮胎不是唯一的選擇 三、容易造成性泛濫 四、開啟謀殺的危險先例 五、未出生者的權利 胎兒人權 一、在探討這個主題之前,最值得注意的是「胎兒人 權」。 二、在《民法》裡開宗明義說道:「人權始於出生, 終於死亡」。但對於未出生的胎兒呢?算不算也是 人權所欲保障的範圍呢? 三、要回答上述問題,我們得先界定:何謂「人」? 胎兒是否符合作為一個人的條件? 一、生存能力(viability):若胎兒必須絕對地依賴母體方能存活,它就不算是 人。(我國優生保健法第四條即採此認定標準) 二、經驗:對經驗與刺激有反應或擁有記憶,才算是人。 三、成人對胎兒的「情感」(sentiments):要雙親充滿對胎兒的情感,才算是 人。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及其生涯規劃 一、雖然在法律上對「胎兒」有這麼多的保護,然而, 這種「權利」卻相當地薄弱。 二、我們認為,該薄弱性源自:胎兒生命的依賴、女 性的身體自主權高漲、以及女性個人的生涯規劃。 三、尤其是最後二種,使得就算法律對胎兒保護得再 周全,也敵不過這兩種考量。而這也是墮胎問題最 值得探討的問題點。